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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串通他人卖房转移财产

发布时间: 2016-08-02 09:52:18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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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真正离婚,妻子就擅自把共同财产转移出售。丈夫一气之下,把妻子告上法庭,在审判中,才发现更奇葩的事还在后头。

近日,香洲法院作出判决,不仅认定妻子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还因其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转让财产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老丈人给他人转账购房

丈夫赵某与妻子廖某在1995年登记结婚。2009年,廖某购买了位于同一小区的两套房产。2013年7月29日,廖某向许某出售了这两套房产,但这一行为并没有征得赵某同意。

赵某表示,虽然他已在2014年6月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廖某离婚,但该案并未审结。也就是说,他和廖某依然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房产应该为共同财产,廖某无权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加上转让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赵某觉得廖某与许某是恶意串通的,目的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是赵某起诉至香洲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廖某与许某的房屋交易无效。

庭审中,原告被告各执一词,香洲法院对各方说法展开了调查。法院查明,2013年7月29日,廖某与许某签了两份《珠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廖某以1048760元的总价将名下两套房产转让给许某,并约定税费各自承担。随后,许某支付房款并领取了两套房产的房地产权证。

看似“天衣无缝”,但很快就被调查人员发现了“猫腻”。通过对许某银行流水的调查,在2013年7月29日,许某收到过一笔转账,数目为1048760 元。而转来这笔钱的人竟然是廖某的父亲,也就是丈夫赵某的老丈人。更令人寻味的是,许某给妻子廖某的购房款竟然也是1048760元,只不过是分为两次转账。

伪造证据被罚款5万元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为丈夫赵某和妻子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廖某没有征求赵某的意见擅自将该两套房产转让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许某并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且他对在未支付购房款却得以将涉案房产登记到其名下的情形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定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和许某恶意串通以虚假的房屋转让达到让廖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损害了赵某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人的合法利益。赵某请求确认两被告之间转让涉案房产的买卖行为无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香洲法院认定廖某和许某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情节较为严重。将依法对廖某、许某作出分别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决定。廖某不服该决定向珠海市中院申请复议。

经审查,珠海市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予以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 dua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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