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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面积惹的祸 飘窗不见了 还要补钱

发布时间: 2016-05-12 10:55:09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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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飘窗“不见”了 还要补交钱

2012年初,周先生在市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在开发商提供的宣传资料上,周先生了解了住房的基本信息:位于顶层33楼,建筑面积为78.51平米,户型为两室两厅单卫,拥有观景阳台和生活阳台各一个,两个卧室都有飘窗。

经过一年多的等待,2013年,新房建成了。在现场收房时,周先生发现,新房里,原本户型图上显示的两个飘窗都“不见”了,他立刻向开发商相关工作人员求证,并得到了回复,“他们说,飘窗有没有是小事,反正后期装修的时候,飘窗通常也会被打掉的。”周先生告诉记者,当时,由于沉浸在拿到新房的喜悦里,他没有细想工作人员的话,草率地签字收房了。

同时,周先生也被告知,由于实际房屋面积超过了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他需要补交房价的差额,“超过的面积是3平米多一点,所以,我补交了1.5万元左右的房款。”

时间一天天过去,今年4月,周先生终于拿到了新房的房产证,仔细查看后,他心里却“咯噔”了一下,“买房的时候,开发商明明告诉我,房屋有两个飘窗,并且飘窗面积是全赠送的;收房的时候,飘窗没有了,那他们承诺要赠送的面积就没有了,我得到的面积也就减少了;他们还要求我补交了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差价,可是,超出的这部分,不正好就是原本要赠送给我的飘窗面积吗?”

思来想去,周先生觉得自己的钱补交得太冤枉了,“如果开发商按照之前的承诺,修建了免费赠送的飘窗,我在装修的时候再打掉,就能获得和现在一样的面积,还不用补交费用。”在与开放商协商未果后,周先生选择向市消委会投诉。

协商调解 物业费补偿 业主不同意

接到周先生的投诉后,市消委会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就事件经过进行了调查,组织消费者、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

在现场,周先生表达了自己的诉求,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补交的房价差额1.5万元,“本来承诺赠送的面积没有了,即使后来建筑面积确实有增加,也应该算作赠送的部分。”开发商一方表示,由于周先生购买的新房在顶楼,该层的所有户型都没有修建飘窗,在前期宣传时确实没有向周先生说明,工作存在疏忽,但只同意以“免去一年物业费”作为对周先生的补偿,或为周先生退房。

“我卖房是要居住的,是刚需,怎么能随便退房?购房款是购房款,物业费是物业费,怎么能混为一谈?”周先生对开发商的回应非常不满,他表示,将联合该楼盘其他没有享受到飘窗赠送的业主,共同维权。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开发商一方确实存在过错。”市消委会秘书长代声智说,首先,最终建成的新房户型与当初商家向周先生作出的承诺不符,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其次,关于建筑面积超出补交房价差额的要求也有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周先生买房时,合同约定是78.51平米,之后又补交了3平米以上的面积差价,误差比绝对值已经超出3%,按规定,超出部分的房价应该由出卖人,也就是开发商承担。”

律师观点 走法律途径 先丈量取证

日前,记者联系了市消委会消费维权法律咨询中心杨律师,就此事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杨律师表示,首先,买房之前,开发商一方给出的户型图只能作为参考,具体所购房屋的户型如何、是否带有飘窗,还要看购房合同中的条款说明,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说明确实有飘窗赠送面积,那么周先生的维权之路势必十分艰难;其次,关于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应该怎么处理,也要看合同中是否另有约定,如果有,须按照约定处理。

杨律师建议周先生,如果要走法律途径,最好先向专业法律人士求助,就相关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最主要的是,先聘请第三方,就房屋面积问题进行丈量、取证,“现在的关键是,周先生需要证明,原本开发商承诺过飘窗部分属于赠送面积,在飘窗取消后,也没有通过赠送其他部分面积的方式进行补偿。”

无论如何,可以预见,周先生的“维权之路”将免不了经历一些波折。

代声智告诉记者,近年来,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因购房引起的纠纷、投诉越来越常见,“总结起来,大致可以分为逾期交房、擅自修改规划、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房屋质量不过关等情况。”由于此类纠纷大多举证艰难、维权周期较长,一旦摊上纠纷,就只有“闹心”很长一阵子了。

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看清购房合同,对于模糊的内容要详加询问;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没有凭证的承诺,凡对方承诺的内容都应当落实于纸上,增补进购房合同中,“毕竟,合同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真凭实据。”

责任编辑: zhouq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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